合約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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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屋攝影器材出租合約書

甲方(立契約人)向 有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承租各式攝影用品(如附件勾選)特訂立本契約並經雙方同意,條件如下:

第一條:
標的物

本合約中甲方所承租之標的物名稱、型號、數量詳如附件。

第二條:
租期
  1. 本合約以標的物測試點交簽約手續完成後起租,租期最少為一天,標的物返還時間以本合約第十六條約定為準,展期除外。
  2. 承租返還時間:需於營業時間內 早上 12:00 ~ 晚上 20:40
第三條:
租金、押金及質押證件
  1. 甲方承租標的物時,應質押無破損、髒污之身份證或護照正本予乙方。
  2. 甲方應於合約簽訂之時,按合約規定之金額支付現金之押金並簽署租借器材等值金額之本票予乙方。
  3. 甲方質押之證件、押金及本票,於合約終止時若無維修等相關問題時,由乙方歸還甲方。否則待維修完成後,再予以歸還。
  4. 若甲方不方便押身分證或護照正本及簽立本票時,可向店家詢問需準備多少押金,可押等值租借器材之八成以上現金作為押金〈租金另付〉,押金金額由店家定之,亦可出示甲方本人的信用卡預先支付押金。當甲方將租借器材無損歸還乙方時,若甲方以信用卡支付,乙方隨即扣除租借逾期期間之租金,並退還押金。
第四條:
租金給付
  1. 標的物租金以甲方及乙方簽約時為基準。
  2. 甲方應於合約簽訂之時,按合約規定之金額現場支付現金或刷卡或匯款方式付訖予乙方。
  3. 甲方與乙方合約簽訂後,若甲方於合約到期前提早歸還標的物,乙方無須退租金給甲方。
第五條:
租賃物返還與違約罰款
  1. 甲方應於本合約屆滿或終止時將標的物返還乙方。
  2. 超過營業時間晚上 20:40,故不再收取歸還之器材。
  3. 乙方在合約規定之返還時間不得超過營業時間晚上 20:40,甲方若超過晚間 20:40歸還設備,一律補收逾時租金。
  4. 甲方返還時間逾時,則以合約規定每加十二小時為乙期,每期計算半天租金,乙期期限如遇非營業時間擇自動續乙期半天。
  5. 合約到期後逾二十四小時後未將標的物返還者,且甲方未事先通知乙方要延展租賃時間,乙方除沒收押金全額並請求兌現本票作為罰款外,且報請司法機關處理並保留司法追訴權。
  6. 合約展期,則按展期後新約定時間返還。
第六條:
合約展期
  1. 若甲方因故而需將合約延展租期,需於合約規定之返還時間前六個小時前通知乙方,甲方與乙方約定新合約以達成合約展期。
  2. 若甲方於合約租期逾時未通知乙方需將合約延展租期,乙方有權利將押金全額沒收。
  3. 合約展期後標的物之租金,以簽定的合約折扣為基準,展期租金不得享有滿額折扣。
  4. 若甲方因故而需將合約延展租期,乙方有權利決定是否同意合約展期。
  5. 若甲方無故未告知合約延展租期,乙方有權利自動延展合約租期乙期,並可累進延展。
第七條:
變更合約租期及變更器材內容
  1. 合約經雙方同意並簽屬後,即為合約成立,合約一旦成立 即無法退款及毀約。
  2. 租期最少為一天(二十四小時),不得低於一天,合約成立後皆無法變更合約租期及器材內容。
  3. 縮減租期:a、需以本訂單合約全部品項同時變更,如判定無法縮減租期合約,則本公司即無法同意變更。
         b、需至少70%以上器材同時提前歸還,始進行變更,如提前單次歸還器材少於70%,則認原訂契約繼續。
         c、經本公司同意後,將依實際縮短後"新訂單"租期租金折扣方式重新計算,可能因原租金折扣較多,經縮減租期導致新租金折扣較少,經計算後由原已給付租金,扣除重新計算的租金後,退還剩餘價差餘額至儲值帳戶(儲值帳戶為本公司所屬會員帳戶)。
  4. 若甲方因故而需將合約延展租期,乙方有權利決定是否同意合約展期。
  5. 若甲方無故未告知合約延展租期,乙方有權利自動延展合約租期乙期,並可累進延展。
第八條:
租賃點交
  1. 甲方應於租賃標的物時,當場進行點交測試,完全沒問題時才進行簽約,如現場有發現異常,應立即告知乙方,如為簽約離開後才告知標的物出現異狀,此責任將不得歸咎於乙方。
  2. 簽約離開後,如發現功能不正常或外觀顯有損壞時應即通知乙方。待歸還時確認評估之功能不正常及損壞狀態後,如非因長期累積使用因素或器材壽命因素,由乙方判定是人為損傷造成,一律為甲方之責任,乙方有權利要求甲方按照合約予以賠償或維修。
第九條:
返還測試

乙方應於甲方返還標的物後,依照合約中所載標的物規格與功能進行測試,並查驗測試結果。經乙方測試認可後,方完成返還手續。

第十條:
所有權
  1. 標的物之所有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處分標的物或任意拆解、更換零件。
第十一條:
損害賠償
  1. 標的物如有故障,失常、泡水等異常情形時應立即通知乙方,由乙方判斷確認後,若是人為因素造成需維修,乙方視情況有權決定委託商家維修或要求甲方賠償與新品等值的現金(標的物價值詳見附件)。維修之費用,乙方需出示統一發票或加蓋店章之維修單據,並且甲方需負擔維修期間的租賃費用,押金由乙方視器材損壞程度定之,維修期間的租金以標的物原價的30%每日累進計算,且標的物所有權仍屬乙方所有,甲方不得要求帶走器材。
  2. 乙方不負責保存或備份記憶存儲設備內任何資料,甲方造成之損失,乙方無賠償責任。
  3. 記憶存儲設備所造成的檔案遺失或寫入失敗,導致甲方商業損失,不得歸咎於乙方,甲方得自行向記憶存儲設備商求償。
  4. 甲方所租借的標的物(如:相機機身),若造成甲方的財產(如:鏡頭)損傷,乙方不負責甲方之損失,亦無賠償責任。
  5. 甲方使用器材造成嚴重入塵現象,器材入塵經送維修清潔所產生之器材維修及清潔費用,需由甲方承擔。
  6. 甲方使器材造成損壞需送修時,甲方需支付維修過程運送來回運費及維修費用,來回運費依實際需運送地計算,至少200元以上不等。
第十二條:
合約範圍

與本租賃案件有關須知及所附各式文件皆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第十三條:
合約修改

本合約條款之修改應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為之。

第十四條:
管轄法院

雙方如因本合約涉訟,以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訴訟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五條:
合約收執

本合約一式兩份。由雙方各收執一份。

第十六條:
租借硬體設備
  1. 租借硬體設備不包含該產品製造商額外提供之軟體(APP)及需額外加購之韌體(非原裝提供之)介紹、是否提供、操作、說明及保證使用,且須由甲方自行提出相關功能是否提供與否。
  2. 軟體(APP)及需額外加購之韌體(非原裝提供之)屬於硬體設備該產品製造商額外提供之服務,如該產品製造商有任何更改、調整、故障、移除或刪除,屬於該產品製造商政策及設計方面,與本契約不相矛盾,故約定租賃之硬體設備功能皆正常時,不得要求退款。
  3. 所有租借含有相關產品製造商額外所提供之軟體(APP)及需額外加購之韌體(非原裝提供之)之硬體設備,皆不保證使用。
  4. 租借相關含有產品製造商額外提供之軟體(APP)及需額外加購之韌體(非原裝提供之)之硬體設備,需由甲方自行至該產品製造商官網查詢相關介紹及異動政策。
第十七條:
合約審閱:本人(甲方)已完全詳閱契約內容,且本人已瞭解享有三十天審閱期始於立契約人(甲方)簽名。
第十八條:
租期/租金/押金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時起,至   年   月   日時止,租期共計天。

合約租金元整。

合約押金元整。目前的儲值餘額元。

甲方:
姓   名: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居留證:
住   址:
電   話:
乙  方:有愉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24781286